古典文学名著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十四,(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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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文学名著太平御览:刑法部卷十四
《太平御览》是宋代著名的类书,为北宋李昉、李穆、徐铉等学者奉敕编纂,始于太平兴国二年(977)三月,成书于太平兴国八年(983)十月。
《太平御览》采以群书类集之,凡分五十五部五百五十门而编为千卷,所以初名为《太平总类》;书成之后,宋太宗日览三卷,一岁而读周,所以又更名为《太平御览》。
全书以天、地、人、事、物为序,分成五十五部,可谓包罗古今万象。
书中共引用古书一千多种,保存了大量宋以前的文献资料,但其中十之七八已经亡佚,更使本书显得弥足珍贵,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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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
《尚书·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鍰。
(孔安国曰: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疑则赦从罚。
六两日鍰。
鍰,黄铁也。
)
《尚书刑德放》曰: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却舒也。
(郑玄曰:涿鹿黥,箸先次刀笠伤人,墨市其中,故后世谓之墨土民也。
)
《尚书大传》曰:非事之事,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
(注曰:非事而事之,今所不当得为也。
)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墨者使守门。
(郑玄曰:墨,黥也。
先刻面,以墨窒之。
)
《白虎通》曰:墨,墨其额也。
取法火之胜金也,得火亦变而墨也。
《说文》曰:黥,刑在面也。
《史记》曰:秦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刑太子。
太子,君词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明日,秦民皆随令。
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
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
又曰:黥布,秦时为布衣,年少,客相之,当刑而王。
及壮,坐黥。
布欣然笑曰:"人相我当刑而王,几是乎?"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黥者髡为城旦舂。
(律说曰:男女论决髡钳输边,昼日防寇虏,夜暮筑长城。
女子无军警之事,但舂食徒者也。
)
又曰:黥劓之罪不及大夫,故里谚曰:"欲投鼠而忌器。
"器,君也,大夫近於君。
《晋令》曰: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
后再亡,黥两颊上。
三亡,横黥目下。
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唐通典》曰:梁制:劫,身皆斩,妻子补兵。
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
(黵音都咸反。
)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劓
《尚书·吕刑》曰:劓辟疑赦,其罚惟倍也。
(孔安国曰:劓,截鼻者也。
)
《尚书大传》曰:触易君命、革与服制度、奸凶攘伤人者,其刑劓。
(郑玄曰:攘,窃也。
)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劓罪五百,(郑玄曰:劓,截鼻。
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
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
)劓者使守关。
《礼统》曰:劓刑法木之胜土,决其皮革也。
《白虎通》曰:劓,劓其鼻也,法木之穿土也。
去鼻亦孔见。
《汉书》曰:文帝除肉刑,当劓者笞三百。
《楚汉春秋》曰:正疆首茉事而当,上使参乘,解玉剑以珮之。
天下定,出以为守。
有告之者,上曰:"天下方急,汝何在?"曰:"亡。
"上曰:"正疆沐浴霜露,与我从军而汝亡,告之何也?下廷尉劓。
○膑
《尚书大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
《尚书刑德放》曰:膑者,脱去人之膑也。
膑罚之属五百,象七精。
(七宿昏中,变易节气之精也。
)
《礼统》曰:膑刑法金胜木,去其节目也。
《周礼·秋官上·司刑》曰:刖罪五百。
郑玄注曰:周改膑作刖。
《白虎通》曰:膑者,脱其膑也。
取法金之刻木也。
《白虎通》曰:俗说,腊正祖食得兔者,名之曰幸。
幸者,善祥,令人吉利也。
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露见丑恶,今觉得之嘉,不为己疾也。
谨案,《尚书》夏禹始作肉刑,则天象而慎其过。
故穿逾盗窃者髌,去其膑骨也。
逮至暴秦,乱狱纠纷,烹俎车裂,黔首穷愁,饮泣永叹。
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物类以感,冀全己之膑也。
○刖
《尚书·吕刑》曰:剕辟疑赦,其罚倍差。
(孔安国曰:刖足曰剕也。
)
《周礼·秋官·司刑职》曰:刖罚五百,(郑玄曰:刖,断足也。
周政膑作刖也。
)刖者使守门。
《家语》曰:季羔为卫士师,刖人之足。
俄而卫乱,季羔逃,刖者守门焉,曰:"彼有缺。
"季羔曰:"君子不逾。
"曰:"彼有窦。
"季羔曰:"君子不队。
"曰:"此有室。
"季羔入焉。
既而问其故,刖者曰:"断足固我罪也。
临当刑,君愀然不乐,见於颜色。
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
《史记》曰:孙膑与庞涓学兵法。
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使召孙膑。
膑到,庞恐其贤,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而勿见。
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形徒阴见,说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列子》曰:鲁施氏有二子,其一好学,其一好兵。
好学者以术干齐侯,齐侯以为公子傅。
好兵者以法干楚王,楚王以为军政。
邻却氏氏有二子,所业亦同。
问施氏之方,施氏告之。
一子以术干秦王,秦王曰:"今诸侯力争,安得用仁义?"遂宫而放之。
一子以法干卫侯,卫侯曰:"吾弱国,岂可称兵?"遂以刖之。
二人让施氏,施氏曰:"子不得时也。
"
《韩子》曰: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献之武王。
武王使玉人相之,曰:"石也"。
王以和为慢,刖其左足。
及文王即位,和又奉其璞,王又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
文王刖其右足。
文王薨,成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三日三夜,泣尽而继之血。
成王问其故曰:"天下刖者多矣,子何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直士命之以慢,此吾之所以悲也。
"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遂名曰和氏之璧。
○宫割
《尚书·吕刑》曰: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
(宫,淫刑也。
男子割势,妇人幽闭。
次死之刑也。
)
《尚书大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刑德放》曰:宫者,女子淫乱,执置宫中不得出。
割者,丈夫淫,割其势也己。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曰:宫罪五百。
(宫者,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若今官男女也。
)
又《掌戮》曰:宫者,使守内也。
(以其人道绝也。
今世或然。
)
《礼》曰:文王世子曰:"公族无宫刑也。
"
《汉书》曰:汉闻李陵降匈奴,上怒甚,群臣皆罪陵。
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迁盛言陵事亲孝,与士信,尝奋不顾身,以殉国家之急,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
初,上遣贰师大军出财,令陵为助兵。
上以迁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造肉刑
《尚书·吕刑》曰: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为鸱枭之义,以宄夺攘。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煞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
(三苗之主顽凶苦吴,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
)
《商君书》曰:断人之足,黥人之面,非求纱蜀也,以禁奸止过。
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除肉刑
《汉书》曰: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还系长安。
淳于公无男,有五女,当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
"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
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
"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制诏御史: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也。
)而奸不止,其咎安在?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息,生也。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除肉刑者,有以易之。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
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钛左右趾代刑。
此言髡者,完之也。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
(命者,名也,成其罪也。
趾,足也。
当斩右足,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
煞人先自去,谓煞人而自首,吏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即昔弃市也。
)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
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
白粲,生择使正白粲然。
)
○论肉刑
《续汉书》曰:时论者多欲复肉刑,孔融乃建议曰:"古者敦庞,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
末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
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
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治休和,弗可得己。
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趣恶,莫复归正。
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
不能正人,遂为非也。
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荀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魏志》曰:锺繇上疏曰:"大魏授命,继踪虞夏,孝文革法,不合古道。
先帝圣德,固天所纵,典坟之业,一以贯之。
是以继世仍发明诏,思复古刑,为一代法。
连有军事,遂未施行。
陛下远追二祖遗意,惜斩趾可以禁恶,恨人死之无辜,使明习律令,与群臣共议。
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复行此刑。
《书》云:'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
'此言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
若今蔽狱之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如孝景之令,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其黥、劓、左趾、宫刑者,如孝文易以髡、笞。
能为奸者,率年二十至四、五十,虽斩其足,犹任生育。
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下计所全,岁三千人。
张苍除肉刑,所煞岁以万计。
臣欲复肉害刑,岁生三千人。
"疏奏,诏曰:"太傅学广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
此大事,公卿群僚善共平议。
"司徒王朗议以为"繇欲轻减大辟之条,增益刖刑之数,此则起偃为竖,化尸为人矣。
然臣之愚,犹有未合微异之意。
夫五刑之属,着在科律,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
不死,即为减死。
施行己久,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然后有罪次也。
前世仁者,不忍肉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
不用己来,历年数百。
今复行之,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议者百馀人,与朗同者多。
帝以吴蜀未平,且寝。
王隐《晋书》曰:曹彦议云:"严刑以煞,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
臣谓玩常荀免,犯法乃众;黥刖彰刑,而民甚耻。
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耶?假使恶多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荀必行煞,为恶纵寡而不己,将至无人,天尾馛神,君尾馛尊矣,故人宁过不煞。
是以为上宁宽得众。
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可不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
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经常之法。
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
又曰: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故当为英雄,既除肉刑,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
"纳答曰:"诸圣制肉刑,而汉文擅除己来,无胜汉文帝者。
"故不能复。
非圣人者无法,何足为英雄?"於是陶不能对,隐白征西大将军曰:"夫政未可立,则思制度,全育民命,富国强兵。
叛盗之属,断支而己,是好生恶煞,叛盗背死,是好煞恶生也。
断支若谓之酷,截头更不谓之虐,何其乖哉?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也。
蛮夷猾夏,则皋陶作士,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
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况今千不遗一,益宜存在以伐大贼。
今若得改之,则岁活数万,生数亦如之。
若此十载,生各数万。
断支之后,随刑使役,不失民,不乏用,富国强兵。
此之谓也。
"
又曰:刘颂上书曰:"古者用刑以止刑,及今反于此。
以刑生刑,以徒生徒。
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辄重髡之,此以刑生刑。
亡加作一岁,此以徒生徒。
亡者积多,系囚猥蓄,议者因曰不可不赦,复从而赦之,此为刑不制罪,法不胜奸。
民知法之不胜,相聚而谋为不轨。
故自顷以来,奸恶陵暴,所在充斥,渐以滋曼,日积不己,弊将所归。
议者不深思此故,而曰肉刑於民忤听,忤听孰与盗贼不禁?圣主之制肉刑,远有深重,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
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民无用,不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
亡者刖其足,无所用复亡;盗者截其手,无所用复盗;淫者割其势,理亦如之。
除恶塞源,莫善於此,又非徒然也。
此等己刑之后,便各归家,父母妻子共相养恤。
疮愈可役,上准古制,随宜业作,虽己刑残,不为虐弃,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
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恣,悉以肉刑代之。
其三岁刑以下,宜杖罚。
及宜制其罚数,使有常限。
后刑不复生刑,徒不复生徒,而残体为戮,终身作诫。
民见其痛,畏而不犯,必数倍于今。
且为恶者,随发被刑,去其为恶之具,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而蹙居必死之穷地同哉?而犹曰肉刑不可用,臣切以为识务之甚也。
"
《博物志》曰:肉刑,明王之制,荀卿每论之。
汉兴,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班固着论云宜复之。
迄汉末魏初,陈纪又论宜申古制,孔融谓不可复。
魏武帝辅汉,欲申之,锺繇、王朗不同,遂寝。
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建私议,各有彼此,多言,时未可复、故遂寝。
崔实《政论》曰:高祖非九章之律,高后深三族之罪,文帝去肉刑,茎减加笞。
由此言之,世有所更,何独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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