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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经总要是我国经典军事著作吗 武经总要是军事著作吗

来源:达达搜探索 时间:2022-09-05 14:35 阅读

  北宋军事著作武经总要:前集卷十五,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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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军事著作武经总要:前集卷十五

北宋军事著作武经总要:前集卷十五

  《武经总要》是北宋官修的一部军事著作,作者为宋仁宗时的文臣曾公亮和丁度。

  两人奉皇帝之命用了五年的时间编成。

  该书是中国第一部规模宏大的官修综合性军事著作,对于研究宋朝以前的军事思想非常重要。

  其中大篇幅介绍了武器的制造,对古代中国军事史、科学技术史的研究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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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军约束

  凡行军及在营,应军中条约,主将并须先出榜晓告,令将士知审。

  凡军行,大将平明与诸将论一日之事,暮与诸将议一夜之事。

  凡欲攻围,只主将知委,应行将士不得预知,并候临时唱发。

  凡前有斗敌,主将先须下令,合到远近处所及收军记号准节。

  凡军行在路,四面各三里止绝行人,不得令辄犯队伍(犯者并执送所在官司。

  其山川狭隘处,更不定地理,但犯队伍者即坐)。

  凡将佐在行营应交代者,旧将不得出迎,先令严兵守备,待新将到营,发符敕合同,即听交代。

  凡贼已临境,事机急切,而主将不在军,又驰报不及者,即副使商议与发兵马,仍飞报主将。

  凡将佐及将士,内有宿相仇嫌者,不得相监统及同营队(士卒具事申主将文将奏闻)。

  凡未发军三日以前,所须排比毕定。

  临行一日,须内外寂静如常日。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

  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

  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

  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

  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

  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

  凡马军,器甲及的须物外,不得负斤两之重。

  凡随军发粮运,须主将密定行期,关报官司,不得漏泄。

  凡一军正给旗鼓外,更多具其数,以备疑兵之用。

  凡士卒给弓弩,须分软硬为三等,量人力强弱均配。

  衣甲亦定长短为三等,量人材大小给之。

  凡朝廷问机密事宜及兵甲钱粮文字,不得只凭口宣,须亲见宣敕,方得奏报。

  凡行军,主将不以有无事机,并须日一发奏,仍入急递。

  或事非文字可传者,即差亲信驰奏。

  凡士卒临事务熟主将指呼,如已分定,使臣主领其所管部队,不得频有移易。

  凡军行在道,十里一令整齐,二十五里食干粮,五十里宿食(或步骑众多,或山川险阻,并令主将约此裁令)。

  凡军中,不得多系俘虏,虚占防守之人。

  凡贼境有直路狭隘险阻泥陷处,不得引军过之,以防掩袭。

  凡军行所至处,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并差人监当,不得令浊乱,及非理践踪。

  凡破贼得殊方异物,堪以奉人主者,随物给价与所获人,物即归官。

  凡士卒临阵,随身私物将挈不行者,各书姓名、色件付本队辎重主者。

  凡军欲临阵,士卒不能执作劳役,听补缉衣履,务令安逸。

  凡兵士军装衣资,并将校检察,勿得浪费。

  凡士卒乘马,皆本军将校递为检辖,令谨切爱护,以时饮饲。

  凡马军,未见贼,骑十里,步十里。

  事非警急,不得辄驰走,以损马力。

  凡马,须择拣迟速相等者,给配同队。

  有强、恶者,别拣为群,以备冲突。

  若性恶不可制者,不得给配战士。

  凡战士给配得马,有钝弱不堪入战者,许自白主将,听与换给。

  凡探候得贼事宜,并与邻道主将密相关报。

  凡军行,主将先令士卒曰:军行所到之处,兵士不得妄割稼穑,伐林木,杀六畜,掠财物,奸犯人妇女。

  凡将佐,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饮食精粗,均劳逸,恤疾苦。

  凡军中,不得采风言,及受匿名论人是非者,恐贼人谋害良善。

  凡军中,不得讽诵歌诗曲调感切人者,及乐中不得为悲凉之声。

  凡士卒有过,本因错失,非有害军士者,主将量情愿减拟,以怀人心。

  凡军,强暴凌人不受羁制者,并当除去。

  凡军中,除依时教阅外,主将不得劳扰军士,务令休志。

  凡军行,住营三日外,并须教习武艺,缮备器械。

  凡军中教射,先教射近,次教射远。

  凡辎重,常令在中军,不得在前后,恐贼偏攻。

  凡军营,无利不住,经时久则弛慢,贼因得计,但时有移易,则人不懈怠,贼亦不测。

  凡阵破,不许捉生,恐因争竞以致军乱。

  凡吏士杀敌,得资财蓄产,并悉数以白大将,无得辄隐。

  凡合战时,不许收贼器械军号错杂。

  凡军中掠获,除按条赏士外,大将不得辄取。

  凡得被掠将佐及敌中偏裨,并验问申奏。

  凡军中,不使羸老疾病人在战列,恐牵溃行阵。

  及不使工巧人战斗,妨葺理军器。

  凡书生杂吏,不许临阵观瞻。

  凡得敌中降人,自陈军中利害者,不可即听,须受而审覆之。

  凡得生口,无问逆顺,皆不得辄杀,以招来者,渐以诱开敌情;亦不可纵逸,防为间谍。

  凡贼势未穷蹙,辄求和者,当佯许,勿拒之,益戒军中为备。

  凡行营,每队定官一员,专察高声。

  或诸军前后相远,须传声唤人,则委差定当传者,他人不得辄传。

  合传不传,不合传而传者,皆论如军律。

  凡军中请器械并战袍,并定斤两、标记、色号、枪剑、弓弩等,并各记之,军司明立文簿,军还送纳,皆按簿交受。

  凡军士请纳器甲,须本营将校部勒同毕,不得前后自便。

  凡军中人得所遗物产,并当日于所属送纳。

  凡军中除炊炮及应得存火外,馀并不许辄留。

  凡军士,不得辄议敌中事宜。

  凡军中,除习武艺为戏外(如拔距、投石之类也),馀博戏并皆禁断。

  凡军中有克捷,所送露布,由都部署以闻,乃牒转运使,遍下管内。

  符契符契之设尚矣,周武王问:欲引兵深入诸侯之地,三军卒有缓急利害,吾将以近通远,从中应外,以给三军之用,奈何?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擒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有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警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军败亡将之符,长四寸;有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

  诸奉使行符稽留,若符事泄,闻、告者皆诛之。

  敌虽圣智,莫之能识。

  然近代或用或置,沿革不同。

  宋康定初制符契,颁于沿边诸部。

  今附其法于后云。

  符长五寸,阔二寸,厚六分。

  上面刻篆字曰:某处发兵符。

  下面铸虎豹为饰。

  中分为二段,牙槽相合。

  右一段左旁作虎豹头四枚,左一段右旁开四窍,为勘合之处。

  先勘合讫,却将篆文面相向合定,于侧向刻十干字为号。

  其弟一符,勘甲己字为合。

  第二符,勘乙庚字为合。

  第三符,勘丙辛字为合。

  第四符,勘丁壬字为合。

  第五符,勘戊癸字为合。

  左符,即全刻十干半字;右符,即依次刻甲己等两半字。

  右五段留京师,左五段降付逐道主将收掌。

  凡发兵马,全指挥或三百人以上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以上,用双虎只豹符。

  以下符之法委枢密院,以右符第一为始,盛以木函,封以本院印,与宣命相副,付于使臣。

  宣内具言:下第一符发兵马若干。

  主将遇宣与符,即将左符看验得合,乃为兴发。

  发讫,即以本司印封题右符,还付使臣,归京,仍飞驿别奏。

  凡主将所掌符契,专择一官为腹心典领。

  凡给受符契次第、月日、所发兵马之数,皆书于籍,勿得谬误,以备照覆。

  若再有抽发,枢密院即下右符第二至第五,各以次行用,周而复始。

  其降宣、遣使、封题、勘合,并如下第一之制。

  其铜符右段,委枢密长官于本院严固封锁,以承旨主事各一员典掌,亦置籍抄记如法,本院官通押递相照验。

  本契长七寸,阔二寸,厚一寸五分。

  上下面并题云:某处契。

  中剖为上下二段,上段内为鱼形,并题一二三次第,下段内刻空鱼,为勘合之处。

  左侧题云:左鱼合;右侧题云:右鱼合。

  上三段,下一段,上三段留主将收掌,下一段付诸军州城寨主收掌。

  凡主将差发兵马百人以上,先发上契第一段,盛以皮囊,封以本司印,并文牒相副,遣指使或职员赍付。

  文牒内具言:发第一契兵马若干。

  其州县城寨主得牒与契,即将下契与上契勘验,得合,乃交付兵马。

  付讫,其上契却用本司印封题,发付使人赍归。

  其第二、第三契差发勘合,并如下第一契条约。

  如再有抽发,即依次用之,周而复始。

  其收掌给受委官置籍,一准符制。

  传信牌宋大将石普上言:北面抗敌行阵间,有所号令则遣人驰告,恐失计划,复虞奸诈,请令将帅各持破钱造牌,遇传令,合而为信。

  真宗以古有兵符,废之已久,因制漆木为牌,长六寸,阔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凿柄,令可合。

  又穿二窍,容笔黑,上施纸扎。

  每临阵,则分而持之;或传令,则书其言,而系军吏之颈,至彼,合契,乃书复命焉。

  字验旧法:军中咨事,若以文牒往来,须防泄漏;以腹心报覆,不惟劳烦,亦防人情有时离叛。

  今约军中之事,略有四十余条,以一字为暗号:

  请弓、请箭、请刀、请甲、请枪旗、请锅幕、请马、请衣赐、请粮料、请草料、请车牛、请船、请攻城守具、请添兵、请移营、请进军、请退军、请固守、未见贼、见贼讫、贼多、贼少、贼相敌、贼添兵、贼移营、贼进兵、贼退兵、贼固守、围得贼城、解围城、被贼围、贼围解、战不胜、战大胜、战大捷、将士投降、将士叛、士卒病、都将病、战小胜。

  右凡偏裨将校受命攻围,临发时,以旧诗四十字,不得令字重,每字依次配一条,与大将各收一本。

  如有报覆事,据字于寻常书状或文牒中书之,加印记所请。

  得所报知,即书本字,或亦加印记。

  如不允,即空印之,使众人不能晓也。

  间谍兵法曰:明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

  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而知敌之情者也。

  夫用间有五,有因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

  因间者,因敌乡国之人而厚抚之,使为间也。

  内间者,敌之官人,有贤而失职者,有无过而被刑者,有宠嬖而贪财者,有屈在下位而不得任使者,有欲求展己之才能者,有翻覆变诈、常持两端之心者,如此之官,皆可以潜通问遣、厚贶金帛而结之,因求其国中之情,察其谋我之事,复间其君臣,使不和同也。

  反间者,敌有间来窥我,我必先知之,或以厚贶诱之,反为我用之;或佯为不觉,示其伪情而纵之,则敌人之间反为我用。

  死间者,外诈立事迹,令吾间凭其诈迹以输诚于敌,而得敌信;若我进取与诈迹不同,间者不能脱,则为敌所杀。

  生间者,取内明外愚、形劣心庄、闲于鄙事、能忍饥寒诟耻者,往来通报也。

  此五者,皆当谨察其人而任之,否则不能成务而自屠其身,漏吾军事也。

  故曰:三军之事,莫亲于间,赏莫厚于间,事莫密于间。

  非圣知不能用间,谓先量间者之性,诚实多智,乃可用之。

  然则间亦有利于财货,不得敌之情实,但将虚词以赴我约。

  此非用心微妙,不能酌其情伪。

  凡军之所欲击,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杀,必先知其守将左右谒者、门者、舍人之姓名,令吾间索知之,使往则自通也。

  又曰:必索间(谓常于军中搜索敌人间谋)。

  敌间之来者,因而利之,导而舍之,故反间可得而用也。

  因是而知之,故乡间、内间可待而使也。

  因是而知之,故死间为诳事可使告敌。

  因是而知之,故生间可使如期。

  五间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于反间,故反间不可不厚也。

  五间俱起,莫知其道,是为神纪,此谓善任间者。

  同时而任,五间异辞,合谋往之,于敌虽有明智,无不惑者。

  又有求彼邻好,旁致事端,佯缓罪囚,露此伪迹,通尺书以离其亲信,却降虏以示吾虚状,临敌为计,非一途也。

  凡遣间者,受词指纵必于卧内。

  其人非素旧者,亦当羁质其族,使虽死不敢漏吾密。

  故曰: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皆死也。

  夫水能济舟,亦能覆舟。

  我用间以谋人,人亦有用间以谋己。

  我以审往,人以密来,为将者亦当酌此以待之,可无失矣。

  乡导经曰:不用乡导者,不能得地利。

  管子曰:主兵者,审知地图,然后可以行军袭邑。

  盖入人之境者,我孤军以进,彼密严而待,渡险则有发伏之虑,涉川则有壅决之忧,昼行则有暴来之斗,夜止则有虚惊之挠;顿舍必就薪水,畜牧必依刍草,一事不备,则自投于死,安能获寇哉?故敌国之山林兵阜可以设险者,灌丛茂草蒲苇之可以隐藏者,道里之远近,城郭之小大,委(于伪切)积(子智切)之所在,水草之所有,卒乘之众寡,器甲之坚脆,必尽知之,则兵行乡导不可暂无。

  凡用军事,或俘虏为乡导者,须防贼谍阴持奸计,为其诱误。

  必在鉴其色,察其情,参验数人之言,委曲相合,乃可信任。

  便当厚其颁赏,要之爵秩。

  乃选腹心智谋之士,挟而偕相出处,密防其二也。

  然不如素蓄堪用之士,但能谙练行途,亦不必土人也。

  如在旷野,四隅莫辨,又值夜晦,当视北辰及候中星为正。

  正月:昏,昂中;旦,心中。

  二月:昏,井中;旦,箕中。

  三月:昏,柳中;旦,南斗中。

  四月:昏,翼中;旦,牵牛中。

  五月:昏,角中;旦,危中。

  六月:昏,氐中;旦,壁中。

  七月:昏,尾中;旦,娄中。

  八月:昏,南斗中;旦,毕中。

  九月:昏,牛中;旦,井中。

  十月:昏,虚中;旦,室中。

  十一月:昏,营室中;旦,轸中。

  十二月:昏,奎中;旦,亢中。

  若遇天景霾,夜色暝黑,又不能辨方向,则当纵老马前行,令识道路。

  或出指南车及指南鱼以辨所向。

  指南车法,世不传。

  鱼法,用铁叶剪裁,长二寸,阔五分,首尾锐如鱼形,置炭中,火烧之,候通赤(以铁钤钤鱼首,出火,以尾正对子位,醮水盆中,没尾数分,则上以密器收之。

  用时置水碗于无风处,平放鱼在水面,令浮其首),当南向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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