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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法是如何发展的 中国古代律法隋朝

来源:达达搜探索 时间:2022-07-21 22:11 阅读

  中国古代律法是如何发展的,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罪与非罪、处罚的加重与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现代法典中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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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法是如何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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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那么中国古代律法是如何发展的呢?其实自战国魏李悝制订《法经》时起,中国古代社会开始有了以刑律为主的综合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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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凡六篇。

  其中前五篇主要是刑法,具法为刑法执行的具体规定,如罪与非罪、处罚的加重与减免、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当于后来各朝法典的《名例》,亦即现代法典中的《总则》。

  后来,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尊崇《法经》,在增加了一些军事、经济立法内容的同时,改《法经》为《秦律》,使法律更具有广泛推广和使用的意义。

  及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这部《汉九章》以及在此基础上增订而成的法规《傍章律》,把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条文化为专门民法篇,注入到法典中,使中国古代法典的编纂由刑律渗透到了民法领域中。

  迄汉末,《汉律》已增加到六十七篇,三百五十九章,规模日渐庞大。

  汉至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化时期,原本赤裸裸地维护统治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条文,被注入了许多维护礼教观念、等级秩序的新内容,体现在法律文本上的是增加了许多惩治干犯名份、尊卑相侵的条款。

  曹魏的《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明显具有法律礼义化的倾向。

  而《晋律》则直接把儒经中八议上升到法律中。

  唐律疏议到了隋代,隋文帝的《开皇律》

  是中国古代法律削繁就简的整理时期。

  说其削繁就简,是因为其前的诸朝法典在儒化的过程中,条目日渐增多。

  《开皇律》经过整理,只有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较前诸律简便许多,颇便司法使用。

  简便之外,《开皇律》还废除了沿用很久的墨、劓、剕、宫、大辟等极残忍的旧五刑,确立了笞、杖、徒、流、死为新五刑。

  《开皇律》较前朝法典儒化更深,如依儒家的伦理观念,确立了十恶罪名。

  《开皇律》的理论思想为唐及其后历朝的法律所继承。

  唐初,唐高祖仿《开皇律》作《武德律》,废除严峻律文五十三条,篇目仍《开皇律》五百条之旧,但在量刑方面减轻了许多。

  有唐一代,《唐律》曾多次修订,其中有代表意义的是《贞观律》。

  其实《贞观律》在体例上仍《武德律》之旧,亦是十二篇五百条,但《贞观律》减《开皇律》大辟八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并且《贞观律》首置十恶、八议之条,把儒家礼教及伦理秩序提高到极其重要的位置,显示了礼法并重的特点。

  迄宋、元两代,法律的制订出现了有悖于古的现象,即宋《刑统》的律敕并行和执行中的以敕破律;元代的《大元通制》则似乎无法判定其为专门法典,却象是诸如断例、条格、诏制、令等各种司法案例、行政法令的混合体。

  明太祖采纳了李善长有关立法原则的建议: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旧。

  明太祖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他还说过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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