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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呢?

来源:literge 时间:2022-04-22 10: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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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

“太冤枉了!我卖粉蒸肉才卖了不到5000元,却被索赔5万元!”,重庆,女子王某摊上大事了。不仅没挣到钱,还被判赔偿近5万元。原来,王某开了个网店,专卖婆婆做的农村传统菜粉蒸肉、扣肉等。一上线,便销售火爆。去年7月,一名男子一下子下单了粉蒸肉、扣肉、回锅肉各50份,付款4500元。

王某婆婆制作好后,王某便真空包装、放上冰块,发货成功。正当王某一家沉浸在喜悦中,并畅想未来一片大好之时,突然接到陌生电话,称她们售卖“三无产品”,索赔近5万元。

王某一家一下傻了眼,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没问题,感觉对方是职业打假人,想敲诈她们,便拒绝了。但是,该来的还是来了,很快她们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人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

令王某想不通的是,一审、二审都判决她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网友们看到这个新闻炸了锅,纷纷谴责职业打假人太可恶了,挣这个黑心钱,认为“你可以打超市,打人家小本买卖 ,如果他卖的东西危害健康,我赞同你的做法,人家传统小吃,做点生意也不容易”。也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达了不满,认为不公平。

对于这个事件,应该从两个层面看。

第一,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否则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还货款,还可以要求赔偿销售金额10倍的赔偿金。

王某认为自己卖的是散装产品,而不是预包装食品。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称重出售,后者是按份出售。显然,王某出售的食品有真空包装,是按份出售的,更符合预包装食品的特征。法院判决从法理上没有问题。

第二,从职业打假人的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偿,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呢?

有网友认为,对这种职业打假人应该严控,如放任自流,后果不堪设想。他已买过三次,后又买l50碗才来举报人家是三无产品,索要10倍赔偿,这是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如真打假,第一次买时就举报,不支持这样打假。现在生意不好做,老百姓用自己的厨艺做点地方特产,售卖后赚点生活费多不容易。这件事对所有网上售自制产品的人提个醒,该注意的事一定要注意,不给坏人发财的机会。

从普遍共识来看,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3倍赔偿。但是,食品和医药领域关系民生,是受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

食品安全大于天!同情不能替代法律,食品销售必须手续齐全。不能因为小本经营就不守法,就可以出售三无产品。任何经营行为都要在法的框架下,否则就失去了监管的意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对于职业打假,专找弱势群体打假,牟取暴利,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当引起重视。降低职业打假赔偿力度,加大行政执法惩罚力度,才是未来的方向。

这几天,重庆忠县的王女士一家人陷入了忧愁和愤懑之中,起因就是她在网上卖出的150碗扣肉。原来,王女士开了一家“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网店,经营婆婆亲手做的泡菜、黄荆麦酱、渣海椒、风豆豉、腊肉、香肠等。有一天,在重庆江北区居住的黑龙江籍男子邵某,向王女士购买了3份扣碗类产品尝鲜后,表示很好吃,决定再购买150份扣碗类产品。

原本以为这是个大单,没想到却是麻烦的开始。这笔订单每份折后单价30元,邵某使用了0.84元的红包,总计实付4499.16元。然而,没多久,毫无准备的王女士一家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邵某起诉到法院,称王女士的产品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要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货款4499.16元,并予以十倍赔偿。

王女士一家懵了:邵某下单后再未和她有过联系,直接到法院起诉。因此,她觉得邵某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这次购买行为明显有备而来,“就是设了一个套,等着我们钻”。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王女士的网店均败诉。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土特产违法,判王女士赔付邵某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二审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是不懂法,但我们有良心。”王女士说,家人知道败诉后很心疼难过。尤其是婆婆,这150碗做出来花了很多时间和经历,十分辛苦,没想到一分钱没赚到,还要赔偿四万多。从始至终,王女士都认为自己家做的食品是没有问题的,目前打算继续申诉,不论输赢,也要表现自己的态度。

这起案子,引起了社会广大关注。虽然大家都知道邵某就是唯利是图的小人,但对对方钻法律空子的做法除了气愤,似乎也没有更多办法。许多网友表示,“柿子专挑软的捏”,也就套路、欺负下农村没文化、法律意识淡薄的弱势群体了,他敢去“碰瓷”那些大企业、大商超吗?保管他偷鸡不成蚀把米,什么都没捞到,自己得进去。

这让人不得不想起了数月之前的另一起“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两起案子情节相似,但结果迥然不同:四川广安岳池县猪肉摊主谌光辉除了卖肉,还用传统手工艺加工熏制香肠腊肉。平时,他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给粉丝传授挑选新鲜猪肉的技巧,以及他熏制腊肉香肠的过程。

有一天,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但几天后,收到香肠的“小王子”微信联系谌光辉,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并提醒他“违法了”。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子”将其诉至法院。他诉称,这些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及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并非无证生产;“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最终,一审判决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表示,谌光辉所销售的自制香肠属地方性特色食品,这类没有任何标签的食品属于裸装食品,它本身就是一种三无产品,但它不一定违法。在我们国家允许裸装食品的存在,特别是农产品。

因此,他认为,谌光辉自己熏制的香肠属于裸装食品,虽然有加工,但有别于工业化加工。自制香肠属于家庭手工制作的一种产品,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业品,两者之间性质不同,“这就像我们自己手工制作毛衣一样,你说它的松紧度,它的样貌或羊绒含量等,这是没有一个比例的,它就是一个家庭手工产品,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适合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法律是严谨的,同样,我们相信判决也是公正的。两起案件,虽有不同的判决方向和结果,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也从侧面说明这些地方特色风味美食的网售存在安全、监管漏洞,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对于这两起“剧情雷同”却结果迥异的案件,在对王女士一家尤其是婆婆表达同情之余,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里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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