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子被控杀人后获无罪 称遭刑讯逼供的最新热点内容如下:
“27年后改判无罪!”辽宁铁岭的男子张文利,1995年7月6日因QJ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关押2910天后,2003年被取保候审,2022年铁岭中院宣告张文利无罪。
案件发生时,张文利和村民一起帮助救火,火被扑灭后,女邻居和其4岁的儿子已经死亡,而女邻居竟然成了被强奸致死的被害人。
可以看出,本案似乎是一个QJ杀人案件,罪犯作案后试图放火来毁尸灭迹。目前,张文利已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共要求赔偿共计519万元。(来源:澎湃新闻)
【蜜蜂说法】
1、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张文利因为此案,被关起来8年多。敢问人的一辈子有几个8年呢?
其实,在1999年的时候,铁岭中院第一次审理此案就认为张文利无罪。那为什么迟迟不宣判,非要等到2022年才宣判?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既然法院已经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违法将案件搁置,导致张文利超期羁押,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来赔,但是有关人员却难辞其咎
2、而本案能够定案,关键的证据就是张文利本人的供述。口供是证据之王,但是口供有时候并不真实,有时候刑讯逼供能够大概率获得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那么法院是如何排除本案的有罪供述的呢?
首先,看罪犯供述是否稳定,本案中张文利多次供述中,其作案动机、时间、过程和作案工具都是不一样的,很明显存在矛盾;
其次,看供述是否能够与客观证据印证,本案中供述的很多情况与现场的勘查情况不符。
最后,看供述是否反复。所谓供述反复,指的是供述有罪后,又供述自己无罪,而后又供述有罪,张文利就是如此。
同时,从讯问时间看,公安机关存在下半夜讯问,连续进行讯问的情况。
因此,铁岭中院依法排除了张文利的有罪供述。这就要求其他的证据非常到位,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张文利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在案证据存在重要矛盾,比如提取的胶鞋足迹,不进行同一性鉴定,而后胶鞋又丢失,真是让人大跌眼镜。
3、虽然国家赔偿不能弥补张文利受到的创伤,但是毕竟他还要生活,他需要一笔钱才能融入社会。
张文利提出国家赔偿500多元,其中人身自由损害赔偿是固定的,大概有119万多,这个是必须赔偿的,他提出的4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检察院可能还要进行调整。
无论如何,他大概可以获得300万左右的赔偿。
最后,我想说的是,迟来的正义并非真正的正义,那些办案者,是否违规违法问题呢?比如1999年发生问题,为什么就是不判?谁为此负责?
“我不是强奸犯”男子救火却成强奸杀人犯,27年后才无罪释放
27年前,也就是1995年,辽宁铁岭双井子乡,张文利邻居家着火,张文利和几位邻居便开始了救火扑灭大火后,邻居家的陈某(女)及幼子于某已经死亡,当地警方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有强奸及故意杀人的嫌疑,第二天,张文利就被警方逮捕。
1996年至1998年,铁岭市检察院对张文利先后提起两次公诉,由故意杀人罪变为强奸、故意杀人罪,从下图中,可以看到前后两份公诉书,指控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经过差异很大。
2002年12月18日,铁岭中院将该案退回铁岭市检察院;2003年6月23日,张文利被铁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一年后解除取保候审。
此后,该案被悬置。直到2021年8月6日,检察院才再次移送至铁岭中院,此时已过去了26年!
2022年6月1日,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被告人表示并没有实施强奸、杀人行为,之前罪供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如多次“四肢被抻成‘大’字”固定在监房床板上,一抻就是半个月,最长一个月,在此期间,不能自主进食,不能自主大小便。在看守所被超期羁押8年之久,24斤重的脚镣带了七年半等。
经过三个月的审理,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文利无罪!
被羁押了2910天,一个人有多少个27年!根据起诉书,1995年,张文利才19岁,人生最好的年华才刚刚开始,却被无情耽误了27年才无罪释放!
本来是救火英雄,等来的却是强奸、杀人犯的罪名,这是多大的讽刺呀!好心办好事,却成了恶人做坏事。怪不得现在见义勇为的人越来越少了,就这样的,谁敢做好事呀!
看到这样的新闻,内心说不出的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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