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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任职期间 刘晏

来源:达达搜探索 时间:2022-07-13 14:36 阅读

  刘晏任职期间,举神童,作正字”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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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任职期间

刘晏任职期间

  刘晏(716年-780年),字士安。

  曹州南华(今山东菏泽市东明县)人,唐代经济改革家、理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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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晏幼年才华横溢,号称神童,名噪京师,《三字经》有唐刘晏,方七岁。

  举神童,作正字之语。

  刘晏历任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度支使、铸钱使和盐铁使等官职,封彭城县开国伯。

  刘晏实施了改革榷盐法、改革漕运和改革常平法等一系列的财政改革措施,为安史之乱后的唐朝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宝应元年(762年)六月二十七,唐代宗李豫任命通州刺史刘晏为户部侍郎兼京兆尹,担任度支使、转运使、盐铁使、铸钱使等职。

  建中元年(780年),刘晏遭杨炎的谗言陷害,被敕自尽,享年六十五岁。

  唐德宗李适后来刘晏追赠郑州刺史,加赠司徒。

  《全唐文》、《全唐诗》录有刘晏的作品。

  主要成就

  改革榷盐法

  刘晏在他主管的食海盐区,对第五琦推行的榷盐法作改革。

  他既坚持了原先的官营原则,又在官营与私商、盐户的关系方面作了调整。

  为了保障销售官盐的私商获利,从而确保官盐赢利,刘晏奏罢诸道对商人盐舟过境及使用堰埭的加征税,又于诸道设置十三巡院,加强缉查私盐。

  这里刘晏用官商分利的禁榷制度取代了官方专利的禁榷制度,较好地适应了民间商业发展的趋势,因而官商分利的基本原则一直为后代封建政府的禁榷制度所沿承。

  就当时的财政收益来说,官商分利的销售原则,调动了私商贩盐的积极性,适应盐的销售细碎化的现实特点,官营盐业的赚利倍增。

  改革漕运

  刘晏故意提高造船价格,留有羡余,避免因官吏贪污挪用公款而造成资金短缺,设法保证官造遭船的质量。

  刘晏雇佣水手,又在黄河沿岸六百里屯驻军队,防止漕粮被劫,从而完善了督航与护航的设施。

  刘晏改革漕运收到奇效。

  究其有异于前任的特色,在于他在漕运的各个环节均贯串了国营的原则。

  改革常平法

  都畿道、河南道、淮南道、江南道、湖南道、荆南道、山南东道这些地区是中唐商品经济活跃的地方,这就为刘晏巧妙地运用贸迁之法理财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为了充分发挥常平的营利效能,他对常平法作二点改进。

  其一唐朝中央直接经营常平业务。

  如前所述,开元以来的常平法,具体业务系由各州自办,由于政治的动乱和市场消息的闭塞,各州常平赢利有限。

  刘晏则派专官专理各州常平仓,由中央统一指挥 。

  这就减少了常平业务的中间环节,加快了常平商品的周转速度,加上市场情报及时掌握,因而大大增加了常平之利。

  其二扩大常平品种。

  传统的常平项自是粟、豆之类的粮食品种,这是被常平仓具有调节粮价的一面作用所规定的。

  刘晏要发挥常平营利的作用,自然要把常平品种由粮食扩大为万货了。

  可惜他如何常平万货的情况不得详知,推关于常平盐,《新唐书·食货志》略记说,江岭去盐远者,有常平盐。

  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集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

  此外,在救灾恤荒措施和铸钱方面,刘晏也灵活地运用商业手段。

  个人作品

  《全唐文》录有其文两篇:《奏禁隔断练湖状》、《遗元载书》。

  《全唐诗》收录有其诗两首:《咏王大娘戴竿》、《享太庙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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