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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追债151万 妻子却为对方造伪证 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偿还利息

来源:literge 时间:2022-06-15 08:5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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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追债151万 妻子却为对方造伪证

  太惨了,张某服刑期间,妻子罗某与债务人董某发展出不正当关系。出狱后,张某起诉董某,罗某却作证称,董某还清了121万本息。为此,罗某和董某还提供了11张收条、存款回单作为证据。

  庆幸的是,杭州法官用火眼金睛看穿了两人的诡计,判决债务人还钱,并对妻子和债务人每人罚款10万元。#丈夫追债151万 妻子却为对方造伪证#

  确实太惨了,罗某不仅给张某戴绿帽,还与董某合谋坑张某的钱。

  当然,我们知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用作认定事实的证据。

  从表面上看,收条确实是罗某出具的,似乎具有真实性,但实际上,这些收条是建立在子虚乌有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些收条当然也就是不真实的。

  这些收条本身当然也不具有合法性,它们是罗某和董某恶意串通的结果,是为了掩盖未还款之实,侵害他人利益而出具的,因此,当然没有合法性。

  所以,这些收条并不能证明董某已经还清本息。

  此外,虽然张某与董某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3%,这不论在借贷发生之时还在现在,都已经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并不是约定的利息高,就一定无效。无效的只是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那部分,未超过的部分,仍然可以向对方主张。

  还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已经明确禁止高利贷,也就是说,高利贷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这里的无效,同样不是指本金和利息全部无效,也就是说,尽管约定的利息很高,但债务人仍然需要偿还本金,并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偿还利息。

  另外,在诉讼当中,诚信是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诉讼参与人都不能向法庭做虚假陈述,必须实事求是。

  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属于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虚假陈述者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

  这才是真正的叫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来去要别人欠他的钱,结果钱没要来把老婆给了人家,这样的事情真是太悲催了!不过这种高利贷实在是利息太高,50万元没多长时间就变成了151万,简直让人瞠目!经过法院这样一审判,151万元的欠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结果只用还50万的本金和20多万的利息,实际上他还是算赚了!加上又得到了别人的老婆,虽然还有20万的罚款,那也是罪有应得!这样总体看下来,这个人有赔有赚,也不算太吃亏。

  浙江杭州,张某刚和妻子结婚两个月,就犯罪入狱。过了一年多,他出狱以后,起诉欠他钱的董某,索要借款151万元和利息。

  丈夫打官司追债,妻子作为案件第三人出庭,却帮欠款人做证说121万元都还清了。

  张某称,董某在他服刑的时候开他的车和他老婆约会,还留下20多次违章处罚记录。

  法官经过审理,发现董某是多年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可能有还款能力,最后确认张某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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