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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被判无罪

来源:literge 时间:2022-04-09 08:2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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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遭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被判无罪

海南三亚,男子陈某的妻子孙某被容某等人调戏,陈某阻止,但被容某等人殴打,情急之下,陈某持刀反击,最终导致1死3伤,法院认为陈某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那么二审结果如何呢?(来源:南方都市报)

陈某与妻子孙某在同一工地打工,某天晚上,二人吃过晚饭后回到工地继续干活,妻子孙某在卸混凝土时,男子容某、周某等人酒后正好路过,看到孙某某一人在干活,便对孙某进行言语调戏。片刻后,丈夫陈某来到妻子孙某身边,得知妻子被调戏,便上前呵斥容某等人,让其离开。

可容某等人不但不走开,反而变本加厉,其中一人当着陈某的面,竟上前摸陈某妻子孙某的大腿。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且愈演愈烈。

争吵中,妻子孙某被推倒在地,容某等人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被迫边退边还击。后来,容某等人捡起地上的铁铲、钢管等工具对陈某进行殴打,其中不乏用钢管击打陈某头部的危险行为,幸亏陈某戴着安全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容某等人持续的攻击,为了保护妻子,陈某半蹲一手护着妻子,一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胡乱地挥舞,容某等人被刺伤。后容某失血过多而亡。

事发后,陈某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与法律不符,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遂作出无罪判决。

而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属于互殴行为,应当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遂提起抗诉。

那么从刑法角度讲,陈某的行为到底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呢?

互殴与正当防卫都可能造成对方损害,而且外观上二者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混淆。要区分二者,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进行。

1、从认识因素来说,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事先具有互殴的合意,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均比较明确,有相对具体的计划,表现为提前为互殴做充分准备,比如安排人手、准备工具等。

而正当防卫行为多表现为突发性,不法侵害突然发生,行为人事前对不法侵害的发生不明知,事发时,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

2、从意志因素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互殴双方主观上均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并且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往往会主动地采取促使其侵害意图达成的多种措施以使对方遭受侵害,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

正当防卫行为则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突遭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因事发不然,无法获得其他救济,防卫人往往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加入到打斗中。

其可能被动地防御,也可能主动地反击,但不管以何种方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非侵害对方。

本案中,陈某与容某等人事先并不认识,事发突然,双方的打斗并不具备预谋性。面对妻子孙某被容某等人调戏,陈某最初也是言语劝阻要求容某等人离开,并没有想让事态扩大的意图。

反而是容某等人变本加厉,不依不饶,不仅对陈某拳打脚踢,而且还使用器械攻击,这些行为足以对陈某及妻子孙某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属于正在发生的、机具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为了保护妻子及自己的生命安全,陈某在退无可退,亦无法获得其他救助的情况下,被迫拿出小刀进行防御,其目的并非故意伤害容某等人,而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陈某的行为造成容某等人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不属于互殴,而是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依法不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二审,亦维持了一审无罪判决。结果公布后,网友对法院一片褒扬之声。而容某等人只能说是自作自受。

朋友们,你们如何评价本案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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