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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士称遭家暴欲离婚 丈夫:想亲热 还打的两个人身上都是伤

来源:literge 时间:2022-06-20 08:5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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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士称遭家暴欲离婚 丈夫:想亲热

  “我就是想和她亲热,她就打我!”6月14日,河南长沙,60多岁的许先生早上醒来想和妻子余女士亲热一下,没想到为此二人产生了冲突。目前,余女士认为自己遭遇了家暴,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赔偿自己。

  简直难以想象!两个人一个六十岁,一个六十六岁,竟然为了过夫妻生活打了起来,还打的两个人身上都是伤。

  那么,这是家庭暴力吗?许先生需要因此给妻子余女士赔偿吗?

  一、严格意义以上讲,许先生和余女士之间属于“夫妻冲突”,并非家庭暴力。原因有二:其一,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并非“互殴”;其二,婚姻方面的家庭暴力,要求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所以,许先生和余女士之间并非家庭暴力。

  二、如果离婚,许先生需要对余女士进行赔偿吗?

  这里的赔偿,也叫过错赔偿。指的是,婚姻中的一方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导致离婚”的,需要对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的制度。

  具体到本案,二人互负过错,在冲突中均对对方造成了伤害,也都同意离婚,不存在过错赔偿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90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我说,二人风风雨雨已经走过了大半辈子,应当彼此理解、彼此尊重,而非动不动就提离婚,动不动就要赔偿!

  法院案例:夫妻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肢体冲突不等于家暴

  法院认为:

  关于宋某主张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该规定,家庭暴力与夫妻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宋某与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徐某在事后还向宋某赔礼道歉,现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存在随意性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迫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行为,故宋某主张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据不足。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辽0283民初1146号 · 2022-03-29

  看女的这个体格和年龄,再看男的这个体格和年龄,感觉到说男的对女的家暴有些不让人相信;看女的照片上的受伤程度,再看男的照片上的受伤程度,说男的对女的家暴感觉到不太可能。夫妻矛盾中,不是谁是女的谁就一定有理,不是谁住院谁就是受伤更重,还要分一下是非曲直。看了这个女的女儿的做法,感觉到有点讹钱的感觉,归根结底还是想要房子。如果夫妻之间,连基本的亲热一下就要被打,那还是夫妻吗?建议他们还是离婚吧,现有的财产合理合法进行分割,然后各人找各人子女去生活,谁也别推脱责任!女方的女儿不能因为说和公婆住在一起,就不管自己的母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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