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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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疑难杂说上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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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
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
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
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
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
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
或者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
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
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
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
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
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
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
(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
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
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
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
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
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
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
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
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
当究甲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
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
遂闻官。
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
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
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
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
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
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
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
不然,二冤永无归矣。
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
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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