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雠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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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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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
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雠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
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
俄而,居民 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
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
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
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
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
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
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它并无痕迹。
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
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 。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
遂差官覆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
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
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
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为死后罨之也。
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
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
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
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
不如是,则私请行矣。
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
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
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者〕;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入水中,假作自投水者。
一有差互,利害不小。
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伤痕,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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