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如烧死,口内有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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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下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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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
如烧死,口内有灰。
溺死,腹胀,内有水。
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
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
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
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
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
如有疑虑,即且捉贼。
捉贼不获,犹是公过。
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
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
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
(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
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
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
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尔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
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尔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
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
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
但解凶身、干证。
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
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
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
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
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
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
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
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
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
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
(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
近江西宋提刑复位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
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
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
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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