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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书卷十记载的礼下具体指的是什么

来源:达达搜探索 时间:2022-12-26 12: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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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祔。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

  左仆射王俭议:奠如大敛。

  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

  范宁云‘将窆而奠’。

  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

  从之。

  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庙,今迁祔葬,庙有虞以安神,神既已处庙,改葬出灵,岂应虞祭?郑注改葬云‘从庙之庙,礼宜同从墓之墓’。

  事何容异!前代谓应无虞。

  左仆射王俭议:范宁云‘葬必有魂车’。

  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设祭,何得不祭而毁耶?贺循云‘既窆,设奠于墓,以终其事’。

  虽非正虞,亦粗相似。

  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

  今设虞非疑。

  从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

  左仆射王俭议:《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三。

  昔庾翼妻丧,王允、滕弘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

  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于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

  从之。

  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

  仆射王俭议: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毙,建九旒。

  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若建旒,应几旒?及画龙升降云何?又用几翣?仆射王俭议:旒本是命服,无关于凶事。

  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

  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旒。

  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

  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

  吉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有铭旌,若复立旒,复置何处?翣自用八。

  从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宫中有石志。

  参议墓铭不出礼典。

  近宋元嘉中,颜延作王球石志。

  素族无碑策,故以纪德。

  自尔以来,王公以下,咸共遵用。

  储妃之重,礼殊恒列,既有哀策,谓不须石志。

  从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后,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王俭议:既虞卒哭,祭之于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

  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朔望设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朔望之祭。

  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即成行庙,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临川二国,并有移庙之礼。

  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

  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益可知时议。

  从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闰九月。

  未审当月数闰?为应以闰附正月?若用月数数闰者,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至于祥月,不为有疑不?左仆射王俭议: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

  《谷梁》云积分而成月。

  《公羊》云天无是月。

  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

  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

  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含闰以正期,允协情理。

  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于祥缟,必须周岁。

  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

  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

  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于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

  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

  谓应须五月晦乃祥。

  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

  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厌屈之典,由所尊夺情,故祥缟备制,而年月不申。

  今以十一月而祥,从期可知。

  既计以月数,则应数闰以成典。

  若犹含之,何以异于缟制?疑者正以祥之当闰,月数相县。

  积分余闰,历象所弘。

  计月者数闰,故有余月,计年者苞含,故致盈积。

  称理从制,有何不可?

  俭又答渊难曰:含闰之义,通儒所难。

  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

  语事则名体具存,论哀则情无以异。

  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苞之。

  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

  经记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

  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上之明义也。

  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大祥后禫,有闰别数之’,明杖期之祥,不得方于浸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渊又据旧义难俭十余问,俭随事解释。

  祠部郎中王圭之议,谓丧以闰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闰,则略而不言。

  今虽厌屈,祥名犹存,异于余服。

  计月为数,屈追慕之心,以远为迩。

  日既余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于情唯允。

  仆射俭议,理据详博,谨所附同。

  今司徒渊始虽疑难,再经往反,未同俭议。

  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

  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

  奏御,班下内外。

  诏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中军南郡王小祥,应待闻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闻喜公八月发哀,计十一月之限,应在六月。

  南郡王为当同取六月,则大祥复申一月,应用八月,非复正月,在存亲之义,若各自为祥,庐垩相间,玄素杂糅,未审当有此疑不?俭曰:送往有已,复生有节,罔极非服制所申,祥缟明示终之断。

  相待之义,经记无闻。

  世人多以庐室衰麻,不宜有异,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

  此所谓任情径行,未达礼旨。

  昔撰《丧记》,已尝言之。

  远还之人,自有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辞以不变?礼有除丧而归者,此则经记之遗文,不待之明据。

  假使应待,则相去弥年,亦宜必待,乃为衰绖永服以穷生,吉蠲长绝于宗庙,斯不可矣。

  苟曰非宜,则旬月之间,亦不容申。

  何者?礼有伦序,义无徒设。

  今远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古有异宫之义。

  设无异宫,则远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

  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

  所以然者,《奔丧礼》云‘为位不奠’,郑玄云‘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

  闻哀不时,实缘在远。

  为位不奠,益有可安。

  此自有为而然,不关嫡庶。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

  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嫡之重,天朝又行权制,进退弥复非疑。

  谓不应相待。

  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

  及至忌辰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而不对客。

  此国之大典,宜通关八座丞郎,共尽同异,然后奏御。

  司徒褚渊等二十人并同俭议为允,请以为永制。

  诏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

  俭又议:《礼》‘庶人为国君齐衰’。

  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

  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大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轻微疏远,故不得尽礼。

  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妇。

  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当单衣白帢素带哭于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仆射王晏等奏:案《丧服经》‘为君之父、长子,同齐衰期’。

  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应降一等,便应大功。

  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

  臣等参议,谓宜重其衰裳。

  减其月数,同服齐衰三月。

  至于太孙三年既申,南郡国臣,宜备齐衰期服。

  临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祢先储,二公国臣,并不得服。

  诏依所议。

  又奏:案《丧服经》虽有‘妾为君之长子从君而服’。

  二汉以来,此礼久废,请因循前准,不复追行。

  诏曰:既久废,停便。

  

  又奏:伏寻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乐,诸王虽本服期,而储皇正体宗庙,服者一同,释服,奏乐、姻娶,便应并通。

  窃谓二等诚俱是嘉礼,轻重有异:娶妇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乐,礼有明文。

  宋世期丧降在大功者,婚礼废乐,以申私戚,通以前典。

  诏依议。

  又奏:案礼,详除皆先于今夕易服,明旦乃设祭。

  寻比世服临然后改服,与礼为乖。

  今东宫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孙服临方易服。

  臣等参议,谓先哭临竟而后祭之。

  应公除者,皆于府第变服,而后入临,行奉慰之礼。

  诏可。

  建武二年,朝会,时世祖遏密未终,朝议疑作乐不。

  祠部郎何佟之议:昔舜受终文祖,义非胤尧,及放勋徂落,遏密三祀。

  近代晋康帝继成帝,于时亦不作乐。

  怀帝永嘉元年,惠帝丧制未终,于时江充议云,古帝王相承,虽世及有异,而轻重同礼。

  从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群臣泄哀之仪,应定准。

  下二学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为名立义生,自古之制。

  文帝正号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出太极泄哀。

  百僚亦祭服陪位。

  太常丞李捴议曰:寻尊号既追,重服宜正,但已从权制,故苴杖不说。

  至于钻燧既同,天地亦变,容得无感乎?且晋景献皇后崩,群臣备小君之服。

  追尊之后,无违后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礼矣。

  虽臣子一例,而礼随时异。

  至尊龙飞中兴,事非嗣武,理无深衣之变。

  但王者体国,亦应吊服出正殿举哀,百寮致恸,一如常仪。

  给事中领国子助教谢昙济议:夫丧礼一制,限节两分。

  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礼,斯尽至爱可申,极痛宜屈耳。

  文皇帝虽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极,实缘于性。

  今言臣则无实,论己则事虚。

  圣上驭宇,更奉天眷,祗礼七庙,非从三后,周忌祥禫,无所依设。

  太学博士崔愝同陶韶议,太常沈倓同李捴议,国子博士刘警等同谢昙济议。

  祠部郎何佟之议曰:《春秋》之旨,臣子继君亲,虽恩义有殊,而其礼则一,所以敦资敬之情,笃方丧之义。

  主上虽仰嗣高皇,尝经北面,方今圣历御宇,垂训无穷,在三之恩,理不容替。

  窃谓世宗祥忌,至尊宜吊服升殿,群臣同致哀感,事毕,百官诣宣德宫拜表,仍致哀陵园,以弘追远之慕。

  尚事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议。

  诏可。

  

  海陵王薨,百官会哀。

  时纂严,朝议疑戎服临会。

  祠部郎何佟之议:羔裘玄冠不以吊,理不容以兵服临丧。

  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于时百寮入临,皆于宫门变戎服,著衣夹,入临毕,出外,还袭戎衣。

  从之。

  赞曰:姬制孔作,训范百王。

  三千有数,四维是张。

  损益彝典,废举宪章。

  戎祀军国,社庙郊庠。

  冠婚朝会,服纪凶丧。

  存为盛德,戒在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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