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人制度落后,在八旗法律中禁偷窃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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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人制度落后
众所周知出关之前的满洲人制度落后,文化程度也不高,那么努尔哈赤建国之后怎么立法?这是很多读者都比较关心的问题,接下来达达搜探秘小编和各位读者一起来了解,给大家一个参考。
在努尔哈赤起兵之后四年,在佛阿拉筑城,始定国政,禁悖乱,戢盗贼,法制以立,当时军律荒弛无序的程度,以至使身在汗位的努尔哈赤险遭不测。
在八旗法律中禁偷窃也是一个重要内容。
在女真人传统中,抢掠和偷窃财物是他们获得财富的一种合理方式,但在八旗建立之后,这种行为便成为危害八旗稳定的罪行,为此对偷窃罪判刑极重。
如天命六年九月,甲喇章京永顺在攻陷辽阳时窃匿财物罪被判死罪。
出关以前的满洲人的法律也向游牧民族一样原始简单。
法律基本上是军法和刑法,财产法和契约法则简单得可以忽略不计。
有人愿意将八旗制度称为行政法,我更倾向于理解成社会组织方式,虽然八旗制度的上层规则勉强可以称为官制,但那只是八旗制度的一个侧面。
入关前的刑法基本上是部落民狩猎习惯和军纪的发展总结。
满洲社会自身文化水平非常落后,远远不如蒙古、汉、回等民族,成吉思汗《大札撒》这样的民族法典都没能孕育出来,其罪名散乱无章,主要包括侵犯八旗贵族和大汗(皇帝)、逃亡叛逆、杀人盗窃、通奸乃至迷信杀人等。
惩罚犯罪的方法也是比较落后。
死刑有斩首、烧杀、炮烙、碎尸、淹死等。
关外时期满人始终处于扩张战争中,劳力十分缺少,因此没有流徙等自由刑和劳役刑,个别贵族有拘禁于空屋子内的处罚,大多数社会成员则广泛采用便捷的肉刑和痛苦刑,如鞭责、打腮、贯耳鼻、射鸣镝箭等,还有饿饭等特色方式。
另外轻罪过失也采用纳金赎刑的做法,一切都似乎都回到了汉族先民的商周时代。
刑律制度
清代虽然没有公开搞类似元代四等人的民族歧视法,但只是为了表面上的公平,以免激起汉人的反抗,实际上旗人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特权。
《大清律》固然几乎完全沿袭前代,但是实施中,必须加上八旗制度下五个字的定语,凡是遇到旗人犯罪,定罪量刑与汉人并不相同。
首先是旗人处刑方面的区别。
《大清律·名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
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
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
清沿明制无官当,但类似原理的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
其次是司法方面,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
京师平民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
地方官员可以审理地方涉及旗人的案件,但无权判决,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交由相应的满人审判机关——理事厅处理,理事厅是类似军地联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八旗驻军和地方关系,官员也都由旗人担任。
旗人的刑罚执行也不同于汉人,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
特权法实施的结果自然是旗人自恃地方官不能办理,固而骄纵,地方官难于约束,是亦滋事常见。
虽然和蒙元时期比较起来,满洲人的民族特权还是比较克制的。
尤其是后期,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角色已经大大淡化,满汉两族无可避免的融合,这些特权法也逐渐消亡,但是整个清代,民族特权法一直是存在的。
每年在承德避暑山庄进行的木兰围场,满蒙文武官员都要比赛射箭,不及格的要罚俸、革职。
皇帝还专门立法鼓励旗人去学习满文、满语。
但这些措施的实行并未改变满人汉化、八旗军队腐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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