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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解决云南问题之后

来源:达达搜探索 时间:2022-04-25 10:01 阅读

  明朝解决云南问题之后,大明王朝建立后,云南作为最后一个不臣服于朱元璋的势力,明代对云南采取了先招抚,后战争的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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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平定云南后,朱元璋的养子沐英为什么会留在云南?

  从地理位置来看,云南距离中原最远,即使中原发生内斗,对云南的波及总是晚于其它地区,而云南自古是“蛮瘴之地”,凭借蛮夷身份、瘴气的天然屏障、地理位置旷远以及资源丰富的条件,偏安一隅的云南很容易成为地方割据政权。

  大明王朝建立后,云南作为最后一个不臣服于朱元璋的势力,明代对云南采取了先招抚,后战争的控制方式。

  一、平定云南

  1368年明代建立后,云南尚未被纳入明代的管辖之中,此时元梁王、土酋段氏与麓川等势力依旧控制着云南地区,云南基本处于一种割据的局面。

  从一开始,明太祖也并未直接采用军事行动来收复云南,而是先采用了诏谕的方式。

  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派遣翰林待制王祎偕同苏成一起诏谕云南。

  诏谕宣告了明代从“失政元君”手中获得政权的合法性,试图以建立过程中的功勋、所获推戴以及各蛮夷的称臣入贡的内容使得云南的“外夷”可以认清时事,像其他的蛮夷酋长一样“称臣入贡”,诏谕中还提到朝廷旨意被妨碍,所以兴兵抵重庆、平成都,依旧担心诏谕不能抵达,所以又一次遣使诏谕。

  实际上,不管朝廷旨意是否通达云南,云南的势力并没有要归顺的意图,这次诏谕的结果是“祎至云南,梁王久留不遣,卒遇害”,王祎虽然遇害,但明代廷并未因为使者被杀而起兵,相反在洪武七年(1374)又一次诏谕云南。

  这次派出的使者为故元威顺王子伯伯,企图利用故元亲族的名义来使梁王臣服,提出了只要奉贡朝廷,就继续给受封其原来的官职、享受原先待遇的条件。

  与此同时还利用大理进行军事上的施压,“不然,朕当别遣使者直抵大理,依唐宋故事赐以王号,合兵加讨,悔将无及”。

  以恩威并施的方式让梁王进行考量,望其审时度势、归附朝廷。

  对于大理“土酋”的诏谕,提出“朕命臣僚仪,准唐、宋故事,封尔段氏为大理国王,故遣使先谕朕意,使回当发印诰,令尔王臣开国理民,同享承民之福”的条件。

  从明代廷不追究杀害使者、再次诏谕的行为以及给出的具体条件来看,明代廷展现了作为大国的宽容气度与处理方式;洪武八年(1375)九月,派遣湖广行省参政吴云前往云南的抚谕则表明了明代廷之所以多次诏谕的原因:“今天下混一,四夷宾服,独云南一隅未奉正朔,杀我使臣,朕欲以兵取之,恐劳师费财,以伤远人。

  ”

  基于此种理念,明代廷才会不厌其烦地进行诏谕、招抚,给出的具体条件足以让梁王和大理土酋继续其在云南地方的管理,既可以使百姓免遭刀兵之苦,又能收复云南,梁王和大理土酋的存在还可以相互制约,这种处理方式对双方来说都是双赢的局面。

  但这只是明代廷的一厢情愿,梁王、大理土酋等自恃云南地处偏远、地理环境复杂与自身在地方的实力,并不接受明代廷的这些条件。

  政治上恩威并施的威慑失败,使得明代最终只能出兵云南。

  洪武十四年(1381)九月,明太祖正式任命傅友德、蓝玉、沐英率兵出征云南,亲自为其践行。

  经过一系列的军事行动,至洪武十五年(1382)闰二月攻下了大理,在明大军强势的威慑之下,各路土司率众来归,基本平定了云南全境。

  二、对云南的治理

  从数量上看,云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且分布广泛,其生活习俗、文化习惯等方面与中原地区有着较大的差异;其次,他们的居住环境复杂,有山地、河谷和丛林等地方,在交通条件尚且不发达的明代,想要将统治切实可行地深入到这些区域,从地理环境角度出发就存在现实的难度。

  明代对云南的经营,除了行政机构上在元代行省制的基础上进行,还继承了一项重要的制度。

  元代所统治的云南行省的范围比明代要大很多,概括来说包括了今云南全省、贵州省西部、四川省的西南部、今缅甸的北部、越南的西南部、老挝和泰国的北部,管理如此广阔的地域,更加需要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方式,因此土官制度应运而生。

  除了设置的广泛外,明代政府还对土司的承袭制度等内容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完善了该项制度。

  综合来说,土司以其广泛性、独特性和地理位置上的优势成了云南地方政权构成中不能忽视的存在。

  沐氏家族镇守云南始于沐英,沐英是朱元璋的养子,与朱元璋感情深厚。

  洪武十四年(1381)派大军出征云南之时,沐英被封为征南右副将军,同傅友德、蓝玉一道出征,待云南平定后,明太祖下令沐英留镇云南。

  沐英在镇时,高度参与云南地方事务,在军事方面更是绝对的控制者,征战与管理地方所积累下的威名,是任何一方势力都无可取代的。

  除了承袭黔国公爵位外,其后世子孙多以总兵官或副总兵官职位参政,这在武官中属于高级镇戍武官之职。

  加上沐英为明太祖朱元璋的养子,沐氏家族在建立之初就不同于其他镇戍之人,与明代皇室有亲养的关系再加上高居要职,基本奠定了沐氏家族在云南的地位,二百多年来,虽有权势风波,但沐氏家族始终处于云南政权结构中的重要一环,其实力与威望不能小觑。

  一般认为宦官总镇一名出自洪熙元年(1425),“最初的宦官出镇,大多为临时差遣或负有特殊任务,事毕即还,随意性较大,至明洪熙元年,以王安为甘肃镇守太监,此前镇守中官未用镇守太监之名,以宦官总镇一方始此。

  正统间各省各镇皆有镇守太监。

  其掌本限于军事,后推及地方行政,权益重。

  嘉靖初年曾裁撤,崇祯初年亦曾裁撤,均即恢复。

  ”

  镇守云南宦官的出现最早记录的见于洪熙元年,但其真正在云南地方开始活动的时间则是宣宗时期,这一时期内其参与的最重要的活动就是在麓川之役中担任监军,后也有参与地方其他的行政活动,但影响尚不大。

  到成化年间派驻的镇守宦官权势增大,还出现了分守金腾的宦官,这一时期所带来的影响最大、最消极;嘉靖年间终于彻底裁革镇守,之后各地有出现重新设置的情况,但云南则保持了裁革的状态,只是在万历年间又出现了矿税监。

  沐氏家族、镇守宦官以及土司构成了云南最重要的权力结构,三者均与皇帝有着直接的联系,皇帝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他们在地方的威势,因此都需要以忠顺的行为和态度从朝廷获得利益;他们三者均是代表朝廷在地方进行管理的实际参与者,是宣扬朝廷之威权的主要代理人。

  当然,在这种管理中,因为三者地位的区别,还存在着被制衡、管理的情况。

  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来看,土司是处于地方上需要重点被管理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沐氏家族与镇守宦官代表的对象和主要任务相同,在与土司的管理或对抗中形成一种平衡;但在地方与地方关系之间,为使权力达到平衡,沐氏家族与镇守宦官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需要协同治理以防止独揽地方大权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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