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回应“卖150碗熟肉被罚案”的最新热点内容如下:
“卖自制扣碗,30元一份,却被判赔5万!冤不冤?”重庆,王某在网上经营了一家土特产店铺。由于她的婆婆很擅长制作家乡特色美食,便时常售卖一些手工自制食物,比如泡菜和扣碗等,很受欢迎。但是不久后麻烦竟然找上门来,黑龙江的邵某把他们给告了,索赔10倍!(案件来自:极目新闻)原来,自从王某和丈夫开始新增售卖扣碗类熟食产品后,便有不少顾客下单。邵某一次性订购了150份扣碗类熟肉,称是单位团购,并支付了4500元的购买费用。150份,也算是个大单,接单后王某开始忙碌准备,现做现卖,做好后进行真空包装,然后发货给邵某。
本以为是个好事,没想到竟然是个“祸根”。不久后,王某发现自己被邵某起诉了,理由是王某售卖的扣碗熟肉属于“三无产品”,外包装上没有粘贴任何食品信息的标签。所以,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支付10倍赔偿。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被起诉后,王某承认自己销售的扣碗熟肉确实没有粘贴任何标签,但是她觉得自己也很冤。因为虽然没有粘贴标签,但是这些扣碗都是真材实料手工制作的,利用传统工艺没有添加。这也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吗?
这是其一,她提出的第二点是她怀疑邵某是职业打假人,不是真心实意购买食品的顾客。邵某先前也买过3份,还说味道不错,当时也没有任何维权和提示的意思。之后他就又购买了150份,随后就去起诉了,他的目的很有可能就是借机索财,王某认为这属于“敲诈”。是这样吗?
该案一审判决支持了邵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退还邵某购物款4500元,还要另支付10倍赔偿即45000元。王某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王某仍旧不服,尚未履行判决。
客观上说,在网上零售自制熟食是被允许的,但要取得经营资质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制作、售卖。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王某没有粘贴标签标明产品信息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的。
但是,邵某能不能索要10倍赔偿呢?有人提出职业打假人没有索赔权利!首先,认定对方是职业打假人是需要充足证据的。另外,职业打假人是否具备消费者身份也是有争议的,有观点也有案例支持职业打假人打假维权的行动。最关键的是,他是职业打假人,就可以让你摆脱责任吗?违法就是违法,食品经营者应该遵守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销售食品完全符合安全标准。
不贴标签就不符合安全标准吗?是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不安全和不符合安全标准是两码事,安全标准的制定就是让经营者遵守并用来保障食品安全、保障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连基本的安全规范都不遵守,何谈安全?就像我们之前看到的学生配餐公司的厨房环境恶劣一样,脏乱差就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虽然它不一定导致食品不安全,但是大家要求整治、严惩的呼声不是也很高吗?怎么能在这个案件中使用双重标准吗?难道就因为同情网店经营者不易吗?或者说是被纯手工自制食品的帽子给套住了。
最令人吃惊的是,还有人拿堂食的饭菜没贴标签来说事,或者是路边摊没有标签来说事。其实这就是不讲理了,因为饭店就餐是堂食,食品就摆在你面前,你就是当即食用的,还要求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有何意义呢?而且法律规定的是“零售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料、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指的是消费者购买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调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类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冻食品等。
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从一个方面来说,确实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改善有一定的督促作用,但是最近这些年的发展,很多打假人纯粹是研究和钻法律空子,以此来为自己谋利,发家致富。
由此也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当职业打假人对上一些个体经营户、家庭手工作坊,这些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对象没有企业工厂完备的管理体系、法规政策知识储备以及雄厚资金后盾,面对打假人往往毫无招架之力,沉重的法律处罚使得辛苦经营的成果付之东流不说,可能还会背上沉重的债务,这样的问题值得我们整个社会特别是立法与司法部门思考。
除了产品质量法,我们的法律还有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类似大妈加工扣肉这样的情况,民间一些传统手工食品加工与销售的市场里,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但是它传承沿袭千百年,我们应该用规范的方式去保护,而不是去打击和消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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