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顾客称“要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的最新热点内容如下:
这完全就是两个人吵架相互说气话,也许当不得真。
老板娘也说了一些口误的气话、做了一些不当行为,比如人家明明拿了单,老板娘说人家没买单;老板娘还用脚踢了对方,可能仗着自己是孕妇,别人不能还手。
顾客也说了气话,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比如顾客说让老板娘从汉中消失,用手掀翻了火锅等。
俗话说打架无好手、骂人无好口,具体的是非曲直还要由警方来判断,就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纠纷,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老板娘这种拍视频上网的行为,有些激化矛盾,还是双方坐下来调解比较好;实在调解不下来,那就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从动手的一方来看,目前只有老板娘踢了别人,其他人没动手;但因为老板娘怀孕八个月,警方也不可能拘留她。所以这个事还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协商解决比较好。
陕西汉中,一女两男在火锅店吃饭后,男子付款180元后,女子查看消费单,认为脑花标价12元太贵,对怀孕的女老板赵女士叫嚣“我要你冲汉中消失!”,说罢将火锅掀翻,老板无奈报警。
那么,本案在法律上如何处理和分析呢?
首先,案件发生的原因是脑花的标价太高,女子不满意,于是口出狂言,并实施了掀翻锅底的行为。
而后,赵女士报警不让闹事女子离开,两人拉扯中她踢打闹事儿女子。
本案中问题焦点是:在饭店用餐完毕,结账时发现某菜品价格过高,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顾客和饭店形成的消费合同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第一步饭店提供餐单,第二步顾客按照菜单点餐,第三步饭店提供菜肴,第四部消费者结账走人。
其实,在顾客按照餐单点餐之后,饭店和顾客之间的消费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对于顾客而言,你点餐的时候具有选择权,所有的菜品都应当明码标价,点餐视为同意。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结账时发现菜品价值较高,完全属于顾客自己的失误,就像闹事女子一样,她自己没看清。
换句话说,你对菜品质量提出了问题,如果饭店理亏的话,它大概率会做出让步,现在你直接对价格提出异议,而这个菜只是12块钱,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
因此,本案中的火锅店从法律上讲,对菜品价格高不承担任何的责任,相反闹事女子无理取。
其次,女子叫嚣和掀翻锅底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即使你觉的价格高,你可以投诉,你也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金钱,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事,属于你们两消费合同履行的纠纷。
但是,不但大放厥词,还故意将他人的锅底掀翻,这显然属于无事生非,为非作歹,小女子看似弱不禁风,实则难以招惹。
饭店属于公共场合,其秩序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即使锅底被掀翻,只是把卫生搞乱了,但是这种行为确实扰乱了火锅店的经营秩序,也可以评价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最后,涉案女子被打了,被老板打了,即使属于违法行为,也不予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这就是大家看到的,双方虽然被带到派出所,但是女老板还是被放了出来,因为她怀孕了,无论如何都不能行政拘留她,这是对胎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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