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皇帝赐府另居是什么样,顺治年间,顺治皇帝逐渐确定了根据皇子爵位等级的不同,给予一定规模王府另居的制度。关于清朝皇帝赐府另居是什么样的这个问题,那么今天达达搜探秘为您整理了关于清朝皇帝赐府另居是什么样的这些相关资料:
清朝皇帝赐府另居是什么样
今天达达搜探秘小编给大家带来清代皇子的故事,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跟着达达搜探秘小编一起看一看。清代皇子“赐府另居”,就是“分家单过”那么简单?
通俗点讲,清代给予宗室王公爵位的加封,但只令其建府于京中,非旨不得擅离京城。顺治年间,顺治皇帝逐渐确定了根据皇子爵位等级的不同,给予一定规模王府另居的制度。王府设有专门的属官、侍卫、太监,还配有一定数量的包衣佐领、下五旗旗分佐领。在皇帝“赐府另居”的同时,一般还会赐予一定数量的田产、物产或者买卖店铺,于是一个以皇子为中心的庞大社会群体便逐渐形成。
只是这大张旗鼓的“赐府另居”,加入“禁抑宗藩”的原则后,便成了一项关乎分化王权、稳固皇权的政治制度。
清代王府旧址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代充分吸取了前朝历代的灭国之因,制定了诸多防止外戚干政、母后擅权的有效制度,《清稗类钞·宫闱类》对清代皇子出生以来的各个年龄段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记载,能让我们大致得出这种制度的无情和有效:
皇子生,无论嫡庶,甫堕地,即有保姆持付乳媪手。既断乳,即去乳母,增谙达,凡饮食言语行步礼节皆教之。六岁,备小冠小袍袿小靴,令随众站班当差,教之上学,即上书房也。十二岁,有满文谙达教满语。十四岁,教弓矢骑射。至十六或十八而婚。
这种制度有种较为明显的特点,那就是“惟与生母相见有定时,见亦不能多言”。自幼与生母别离,虽然太过不近人情,但却能充分保证皇帝和生母之间的关系生疏,有效防止母后擅权的负面情况出现。
只是大婚以后,就代表着皇子业已成年,再居于皇宫自然不再合适,于是便有了皇帝的“赐府另居”。
“赐府另居”制度,开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五年和顺治九年的两次完善,这一制度才基本形成。只是,当时的顺治皇帝尚未生育皇嗣,这项“赐府另居”制度只针对那些“国初开创,栉风沐雨,以百战定天下”的功绩宗亲。可皇室宗亲的功劳不同,赐府的规模自然不能等同,于是一个依据爵位等级而赐予相应规模府邸的衡量办法,自然而然的产生。
根据乾隆朝所成《皇朝通典·卷四十》的记载,清代宗室爵位分为六级十二等,分别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将军。依据于此,顺治皇帝制定了极为详细的王公府邸规模。
根据《清实录·世祖实录》的记载,顺治皇帝于顺治九年颁布条令,先行明确了从亲王到宗室公爵的府邸建制:
亲王:基高十尺,外周围墙。正门,广五间,启门三。正殿,广七间,前挥周围石栏。左右翼楼,各广九间。后殿,广五间。夜室二重,各广五间。后楼一重,上下各广七间。自后殿至楼,左右均列广虎。正门、殿、寝,均绿色琉璃瓦。
除此之外,“亲王”府邸的后楼、翼楼、旁房的用瓦、镇兽、门柱、金钉、贴金、绘画、窗楹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清代王府内景
郡王(包括“世子”爵位):高八尺。正门一重,正屋四重。正楼一重。其间数、修广及正门金钉、正屋压脊,均减亲王七分之二。梁栋贴金,绘画四爪云蟒,各色花卉。正屋不设座,余与亲王府同。
贝勒:高六尺。正门三间,启门一。堂屋五重,各广五间,均用筒瓦。压脊二,狮子、海马。门柱红青油饰。梁栋贴金,彩画花草。余与郡王府同。
贝子:基高二尺。正房三间,启门一。堂屋四重,各广五间。脊安望兽,余与贝勒府同。
“贝子”以下的宗室“公爵”,“均与贝子府同”。
也就是说,根据宗室爵位的不同,所赐府邸的地基高度、房间数量、门窗数量等等均有不同,用以差别爵位等级的补服图案也在府邸绘画中有着相对应的表现。等级森严、尊卑分明,仍然是宗室王公“赐府另居”的主要特点。这也是后世宗亲中“王府逾制”罪行的根本依据。
“赐府另居”的特点和过程
根据《皇朝通典》的记载,皇子一般到了15岁,便由宗人府向皇帝提请分封谕旨,让皇帝钦定皇子爵位,赏赐府邸另居,脱离皇宫开始独自生活。
康熙十四年,康熙皇帝下达了第一道“赐府另居”的谕旨,只不过分封对象依然是皇室宗亲,而非当朝皇子——恭亲王常宁(顺治皇帝第五子)、纯亲王隆禧(顺治皇帝第七子)。
在康熙皇帝的这道谕旨中,我们能明确得出“赐府另居”的另两个特点:
1、康熙皇帝下令,“着常宁在正蓝旗、隆禧在镶白旗”,此即为宗室分封的地点所在。
2、“亲王册封外藩,工部题明,遣官营造府邸”,也就是说宗亲府邸的营造工作由工部一力承担。
雍正十三年九月,刚刚继位的乾隆皇帝对諴亲王、和亲王下令赐府,我们能够大致得出“赐府分居”的整个过程。
《清实录·高宗实录》记载了乾隆皇帝的这道谕旨:
皇叔胤秘、皇弟弘昼向荷皇考深恩,封以亲王之爵。但册封之典。尚未举行。又二王尚居住紫禁城内。应如何册封,并踢居王府,分予护卫、给赌家资,务期妥协宽裕之处。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会同礼部、内务府斟酌缓急,详议具奏。
乾隆二年,由工部承建的两座府邸落成,乾隆皇帝“亲临阅视”,并下令由内务府总管带领内务府属员,“送二王迁往府邸”。
“赐府”的配套赏赐
“赐府”,只是一个给了皇子或者宗亲王公一个居住的地方,并不能让王府实现正常运转,无法显示皇恩浩荡,更不能实现皇帝予以分封的根本目的——分化王权、稳固皇权。
所以,皇帝在给予宗亲、皇子“赐府”外,还要给予经济体系、属官体系和统辖役人的配给。
经济体系的建立
顺治十年,清廷制定了明确的爵位俸禄制度,此为“赐府”王公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皇朝通典》对于宗亲王公的俸禄有着明确记载:
亲王,岁给傣银一万两;世子,六千两;郡王,五千两;长子,三千两;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一千三百两;镇国公,七百两;辅国公,五百两。每银一两,给米一斛。
如此俸禄,虽然在清代时期属于绝对的“高薪”,但却也无法满足王府庞大的日常开支、刚需所用。更何况,宗亲王公们还有着千奇百怪的特殊嗜好,还需要豢养各种人等,如果再有个结党需要,更需要巨额金银支撑。
清代官银
所以,在正常的爵位俸禄外,皇帝一般还会赏赐庄园、田产、商铺并服役人丁。康熙六年,清廷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赐府”附加赏赐:
亲王:得赏赐大粮庄、银庄、瓜园、菜园、果园等四十二所。投充人、新丁、炭军、灰军、煤军共计一千七百七十五丁。郡王:得赏赐各类庄园二十所,投充人一百户、探捕户二十名、牲丁十五名。炭军、灰军、煤军各五十名。
也就是说,除了正常的工资外,皇帝还会赏赐给宗亲王公诸多“生财之道”,以满足王府的庞大开支。田产、店铺来的更为直接,几乎成为了王府主要的财源。
属官体系的建立
王府建成,王府的属官体系也会迅速建立,执掌王府诸等庶务甚至协助王公参与朝政、处理所领差事。王府的属官体系主要包括三类人:
第一类:王府总管,代表官职——长使。清代王府的长使权力非常大,除了“掌府中之政令、率僚属以各领其府事”外,甚至还可以跟随王公参与政事,直到康熙皇帝于康熙八年以“会议之事,俱系国家重大机密事务,理应极其慎密”为由,予以禁止。
第二类:护卫,代表官职——一二三护卫。毕竟是皇室宗亲,身边的护卫也绝对不能含糊,根据爵位等级的不同,予以不同数量、不同等级的护卫,也属皇帝的特殊赏赐。
一二三等侍卫形象
第三类:礼制引导,代表官职——典仪。典仪执掌王府的生活事务,比如膳食、开支、修葺等具体事务。
第四类:护军,亦称为“甲兵”。除了王公的护卫外,王府还配备一定数量的护军,负责护卫王府安全。王府甲兵数量并不确定,随皇帝的个人意愿而定。
除护军外,《皇朝通典》对王府中的长使、护卫、典仪等有着明确的配备数量规定:
亲王:设长史一人;一等护卫六人,二等护卫六人,三等护卫八人;四品典仪二人,五品典仪二人,六品典仪二人。郡王:设长史一人;一、二、三等护卫共十五人;五、六品典仪共四人。贝勒:设司仪长一人;二、三等护卫共十人;五、六品典仪共三人。贝子以下,不设长使,仅护卫、典仪人数递减。
王府护军的数量,我们需要给予着重说明。王府的属官们,由朝廷支应俸禄,也就是说,这些属官从根本上讲只属于朝廷,并不属于所在王府。皇位传承不断,宗亲王公就会源源不断的出现,仅是支应这些王府属官就是一项浩大的开支。按照雍正皇帝的说法,如果任其发展,“不但钱粮不敷,即米石亦不能足”。但长使、护卫、典仪已被明确规定,皇帝也只能从护军数量上寻找压缩开支的办法。
于是,雍正皇帝对王府护军的数量予以了明确规定:
嗣后,亲王护军、领催定为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共钱粮二百份;郡王护军、领催定为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共钱粮一百五十份;贝勒护军、领催定为二十名,马甲八十名,共钱粮一百份;贝子护军、领催定为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共钱粮八十份等等。
统辖役人的划归
建立了经济和属官体系,“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还会被赐予一定数量的包衣佐领和八旗旗分佐领,也就是分给具体的管辖人群。这项制度开始于努尔哈赤时期的“八旗制度”,包衣佐领即为奴仆;旗分佐领,即为下五旗的旗人。
也就是说,“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能够得到一定数量的私属奴仆,和一定数量的管辖旗人,以保证他们的主子身份和尊崇地位。
自此,一个拥有系统经济体系、完整属官体系和下辖民众、奴仆的社会集合体——王府,才正式形成。
清代八旗
“赐府分居”中的王权分化、皇权稳固
从上述王府的规制来看,一位王公几乎等同于王府中的“皇帝”,权力巨大。再加上努尔哈赤时期,对宗亲王公诸多特殊权利的给予,“赐府分居”以后的宗亲、皇子们很容易形成私人势力,进而严重威胁皇权。
行至康熙朝,康熙皇帝甚至认为“凡事端之生,皆由五旗而起”,皇权和王权之间的矛盾逐渐变的公开化、明朗化、尖锐化。而经过“九子夺嫡”事件残酷洗礼的雍正皇帝,更是深深明白王权对皇权的极大威胁。乾隆朝初期的“弘晳逆案”,更让乾隆皇帝对王权威胁有了清醒认识。
于是,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努力,“禁抑宗藩”的原则便逐渐渗透到了“赐府分居”的制度中,有效分化了王权、稳固了皇权。其中,雍正皇帝对于“禁抑宗藩”的贯彻更为彻底、明确,主要有以下两项办法:
1、禁止诸王随意役使旗分佐领人等
雍正皇帝认为,下五旗虽然各有诸王率领,但真正主子还是至高无上的皇帝,“五旗之人,竟有二主”的情况绝对不能出现。于是,雍正皇帝明确规定,诸王不得随意役使下辖旗分佐领,甚至连包衣佐领的指配也必须先行请旨,得到皇帝许可后,方能施行。
如果诸王下辖的旗分佐领中,存在爵位较低的皇室宗亲,则“置于该旗公中,令在上三旗行走”,令其脱离诸王约束,直接归为皇帝管辖。雍正皇帝的目的非常明确,就一句话——其宗室、觉罗之佐领,惟朕可以役使耳。
在“赐府分居”以后的佐领赏给中,雍正皇帝将诸王的管辖权进一步压缩,甚至直接剥夺了役使权,有效制约了诸王私人势力的形成,对王权分化有着极为关键的影响。
雍正朝诸王代表人物——廉亲王允禩
2、严禁朝臣同诸王交往
康熙朝晚期的“九子夺嫡”事件之所以出现,和皇子同朝臣之间的串联、结党行为有着直接关系。雍正皇帝继位初期,根基不稳、皇权不固,诸王府中仍有朝臣不断往来,暗中结党,对雍正皇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雍正新政也有着不同程度的掣肘。
为了杜绝这种情况,雍正皇帝早在雍正元年正月就发布了一道严旨禁令:
凡上三旗大臣侍卫官员人等,俱不许在诸王门下行走。即诸王属下人,非该属处,亦不许私相往来。嗣后如有私相行走之人,一经查出,即行参革。
至于诸王“招纳之事”、“大臣往来王府”等情况,雍正皇帝更是发现一例,严惩一例,绝不姑息。
两项措施下,诸王基本成为了只能闲散度日、了无事事的“闲王”,只有地位,没有权力,更谈不上对皇权的有效威胁。行至乾隆朝,乾隆皇帝以雷霆手段处理完“弘晳逆案”以后,这种“禁抑宗藩”的原则变得更为光明正大,理所应当。自此,延续上百年的皇权、王权之争,以“赐府另居”的方式宣告了王权的完败。
晚清皇室宗亲形象
后记
“赐府另居”的宗亲王公们,在“禁抑宗藩”的原则影响下,变得只懂放纵享乐、消极度日,甚至产生较为严重的生理变态。热衷“出活丧”的和亲王弘昼,就是一个极为典型的案例。行至晚清,这些宗亲王公们更是发展到沉迷享乐、不问世事的荒唐地步,“有效”促进了清王朝的灭亡。
就此来看,王权虽有威胁,但其毕竟是皇权的附属。王权不再,皇权的消失亦不久矣。
参考文献:《清史稿·诸王列传》、《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皇朝通典》、《清实录》、《清稗类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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