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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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五验邻县尸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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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覆。
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
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尸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
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
不可被公人 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
及到地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
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
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仔细根据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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