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二初检,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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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二初检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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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鲁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
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
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
候毕,周遭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
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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