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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上

来源:达达搜探索 时间:2023-01-04 10:25 阅读

  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上,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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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宋慈著洗冤集录:卷一检覆总说上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

  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

  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序等,亦详加论述。

  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

  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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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

  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

  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

  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

  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

  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

  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

  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

  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

  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

  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

  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

  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

  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

  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

  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宽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

  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

  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HT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

  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

  (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

  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

  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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