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案第三十四回:妓饰无异,养一子名谢幼安,娶得城里苏明之女为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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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案第三十四回:妓饰无异
《包公案》,又名《龙图公案》,全名为《京本通俗演义包龙图百家公案全传》,也称《龙图神断公案》,明代的公案小说,全书十卷,作者安遇时,书中讲述了包拯破案的故事,该书是中国古代文学三大公案小说之一,影响较大。
小说的基本内容是歌颂包公的,作者在书中塑造了一个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为民除害的清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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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 妓饰无异
话说扬州离城五里,地名吉安乡,有一人姓谢名景,颇有些根基。
养一子名谢幼安,娶得城里苏明之女为媳。
苏氏过门后甚是贤惠,大称姑意。
忽一日,苏氏有房侄苏宜来其家探亲,谢幼安以为无赖之徒,颇怠慢之,宜怀恨而去。
未过半月间,幼安往东乡看管耕种,路远不能回家。
是夜,有贼李强闻知幼安不在家,乘黄昏入苏氏房中躲伏。
将及半夜,盗取其妇首饰,正待开房门走出,被苏氏知觉,急忙喊叫有贼,李强惧怕被捉,抽出一把尖刀,刺死苏氏而去。
比及天明,谢景夫妇起来,见媳妇房门未闭,倒在地下,血污满身。
大叫道:祸哉!谁人入房中杀死媳妇,偷取首饰而去。
谢景听了,慌张无措,正不知贼是谁人。
及幼安庄上回来,不胜悲哀,父子根勘杀人者,十数日不见下落,乡里亦疑此事。
苏家不明,只道婿家自有缘故,假指被盗所杀。
苏宜深恨往日慢他之仇,陈告于刘大尹处,直告谢某欲淫其媳,不从,杀之以灭口。
刘大尹拘得谢景来衙勘之,谢某直诉以被盗杀死夺去首饰之情。
及刘大尹再审邻里,都道此事未必是盗杀。
刘大尹又问谢景道:宁有盗杀人而妇不喊,内外并无一人知觉?此必是你谋死,早早招认,免受刑法。
谢景不能辩白,惟叫冤枉而已。
刘大尹用长枷监于狱中根究,谢景受刑不过,只得诬服,虽则案卷已成而终未 决,将近一年。
适包公按行郡邑,来到扬州,审决狱囚。
幼安首陈告父之枉情,包公复卷再问,谢景所诉与前景无异,知其不明,吩咐禁卒散疏谢景之狱,三、五日当究下落。
却说李强既杀谢家之妇,得其首饰,隐埋未露,恶心未休。
在城有姓江名佐者,极富之家,其子荣新娶,李强因乘人杂时潜入新妇房中,隐伏床下,伺夜深行盗。
不想是夜房明烛到晓,三夜如此,李强动作不得,饥困已甚,只得奔出,被江家众仆捉之,乱打一顿,商议次日解到刘衙中拷问。
李强道:我未尝盗得你物,被打极矣,若放我不首官,则两下无事;若送到官,我自有话说。
江惧其诈,次日不首于本司,径解包衙。
包公审之,李道:我非盗也,乃是医者,被他诬执到此。
包公道:你既不是盗,缘何私入其房?李道:彼妇有僻疾,令我相随,常为之用药耳。
包公审问毕,私忖道:女家初到,纵有僻疾,亦当后来,怎肯令他同行?此人相貌极恶,必是贼矣。
包公根究,那李强辩论妇家事体及平昔行藏与包公知之,及包公私到江家,果与李盗所言同。
包公又疑盗若初到其家,则妇家之事焉能得知详细;若与新妇同来,彼又不执为盗。
思之半晌,乃令监起狱中。
退后堂细忖此事,疑此盗者莫非潜入房中日久,听其夫妇枕席之语记得来说。
遂心生一计,密差军牌一人往城中寻个美妓进衙,令之美饰,穿着与江家媳妇无异。
次日升堂,取出李强来证。
那李只道此妇是江家新妇,乃呼妇小名道:是你请我治病,今反执我为盗。
妓者不答,公吏皆掩口而笑。
包公笑道:强贼,你既平日相识,今何认妓为新妇?想往年杀谢家妇亦是汝矣!即差公牌到李贼家搜取,公牌去时,搜至床下有新土,掘之,有首饰一匣,拿来见包公。
包公即召幼安来认,内中拣出几件首饰乃其妻苏氏之物。
李强惊服,不能抵隐,遂供招杀死苏氏之情及于江家行盗,潜伏三昼夜奔出被捉情由。
审勘明白,用长枷监入狱中,问成死罪;复杖苏宜诬告之罪;谢景出狱得释。
人称神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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